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524號
TCEV,93,中補,524,200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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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正偉汽車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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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