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正偉汽車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