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五二О號
原 告 安捷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雄
送達代收人 洪昌平
被 告 甲○○即順群起重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捌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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