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508號
TCEV,93,中補,508,20040513,1

1/1頁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五О八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肆仟捌佰伍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進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