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491號
TCEV,93,中補,491,200405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四九一號
  原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零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
   捌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萬壹仟捌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一份;並提出被告丁○○戶籍謄本及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