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3年度,1319號
TCEV,93,中簡,1319,2004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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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九號
  原   告 翰閣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星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路六號一樓,除據原告載明在卷外 ,並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係本於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請 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原告雖稱有向被告購買訟爭產品,經被告郵寄至 臺中云云,並據其提出信封為證。惟該主張業據被告否認,被告並稱原告從未曾 向被告購買訟爭產品等情,並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前開信封 所示,其上蓋有「印刷品」字樣,顯非寄送購買訟爭產品之郵件,且既係印刷品 ,亦未能遽憑認係寄送何郵件之證明,自未能憑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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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閣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