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賴芳景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茂華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賴佩婷(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賴茂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市○○區○○路000巷0 弄00號,民國104 年1 月7 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賴茂華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賴茂華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賴茂華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茂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 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賴順火同為彰化縣○○鄉○○ 段000 地號土地共有人,賴順火之繼承人為賴珠,被繼承人 賴茂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 民國104 年1 月7 日死亡)為賴珠之孫子繼承上開土地,惟 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亦未經 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致無法進行分割土地 訴訟,為保障上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及非訟事件法第 149 條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 戶籍謄本、土地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土地謄本、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 年度司繼字第 147 號案卷查核無誤,堪信為真正。又本件被繼承人之全體 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且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因聲請人為土地共有人,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四、次查,被繼承人賴茂華之父母、祖父母皆已死亡,其配偶、 子女、孫子女、兄弟皆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 予備查在案。本院審酌利害關係人賴佩婷為被繼承人之女, 其雖已聲明拋棄繼承,現無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之義 務,惟就法律或事實均無礙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職,亦有協
助清理遺產之社會責任。是本院認應選任賴佩婷為被繼承人 賴茂華之遺產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依法為 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