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五八八號
原 告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
法送達訴訟文書,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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