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3年度,1040號
TCEV,93,中小,1040,200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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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О四О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七七號七樓之三室房屋,係屬原告 管理之「甲○○○」公寓大廈住戶,依該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規定,各住戶均應 繳交管理費用以支付大樓各項公共事務推展及設備維護之費用。詎被告自民國九 十二年八月起至九十三年三月止,共計積欠原告管理費新臺幣(下同)玖仟貳佰 伍拾陸元,迭經原告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及 住戶規約之規定,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被告對於其有欠繳管理費之事實,固不爭執,惟抗辯稱:本件管理委員會之 組織不合法,其法定代理人未經合法選任,無合法代理權,且有其他委員已五年 未改選等語。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管理費欠繳明細表、存證信函 、住戶大會會議記錄、住戶規約、管委會交接清冊、主任委員等當選公告、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台中市西區區公所函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附卷為證 ,即被告對於其有欠繳管理費之事實,亦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抗辯稱:本件管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其法定代理 人未經合法選任,無合法代理權云云,惟經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前揭住戶大會會 議記錄、住戶規約、管委會交接清冊、主任委員等當選公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報備證明及台中市西區區公所函等文書證據,認原告法定代理人業經合法選任, 其管理委員會之成立尚無瑕疵可言,原告依法當有提起訴訟之權利,則被告執此 抗辯,應與事實未符,並不可採。至被告前揭抗辯稱:有其他委員已五年未改選 云云,顯與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無涉,足見被告上開所辯,亦不足採。從而, 原告主張依據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四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壹拾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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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