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204號
SLDA,106,交,204,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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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04號
原   告 吳家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依行政訴訟法第59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
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
;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經
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未提出繕本暨與起訴狀原本相同
之附屬文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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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