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3年度,159號
TYEV,93,桃補,159,200405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誠
  被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紫彰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拾萬柒仟零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