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三三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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