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龍衛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博矩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 人
法定代理人 何明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娟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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