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3年度,997號
PCEV,93,板簡,997,2004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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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九九七號
  原   告 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六八巷九弄八號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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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