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九九七號
原 告 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六八巷九弄八號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