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18號
SLDV,106,重訴,218,2017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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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   告 傅銓孚 
      傅浩虹 
      傅浩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被   告 李茱如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
9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告請求為移轉登記之土地其中一筆為「 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土地,本院判決理由記 載及論斷之地號亦為前開地號土地,惟附表將前開土地記載 為「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顯係誤寫,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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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