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勗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男
訴訟代理人 林星耀
訴訟代理人 李明正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忠勇律師
被 告 宇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進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印刷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製作之和解筆錄應更
正如左:
一、和解筆錄所書原告「勗昇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勗升有限公司」。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為處分。
對於本處分書得於送達或受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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