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印刷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3年度,316號
PCEV,93,板簡,316,200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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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勗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男
  訴訟代理人 林星耀
  訴訟代理人 李明正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忠勇律師
  被   告 宇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進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印刷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製作之和解筆錄應更
正如左:
一、和解筆錄所書原告「勗昇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勗升有限公司」。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為處分。
  對於本處分書得於送達或受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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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勗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