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6號
SLDV,106,重訴,136,2017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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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進福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周坤元 
      周李月惠
      周培鈞 
      周聖軒 
      周欽賢 
      周嶔錫 
      周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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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