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6年度,42號
SLDV,106,訴聲,42,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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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曾韻如
相 對 人 高賀宗
      李怡凡
      周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411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賀宗為夫妻關係,民國10 6 年7 月27日聲請人偕同警方抓姦,並對相對人高賀宗及相 姦者提起通姦之刑事告訴,聲請人對相對人高賀宗應有侵害 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若婚姻關係消滅後之夫妻剩餘 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合計約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 詎相對人高賀宗旋於同年8 月8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840 萬元予相對人李怡凡,復於同年 月16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 對人周志祥,而相對人高賀宗名下已無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其 對聲請人800 萬元之債務,爰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並依民 法第242 條、第767 條第1 項、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類推 適用第244 條第4 項規定,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及撤銷106 年8 月14日之信託債權行 為及同年月16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 為。爰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就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 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254 條第5 項至8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高賀宗及相對人李怡凡間就附表所 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840 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是相對人高賀宗自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向相對 人李怡凡請求塗銷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惟相對人高賀 宗怠於行使其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權利,原告為



保全其對於相對人高賀宗有關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及若婚姻關係消滅後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約 800 萬元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相對人高賀 宗依上揭規定,請求相對人李怡凡應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 銷,又相對人高賀宗以信託為登記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 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周志祥,致相對人高賀宗名下已無其他財 產足以清償其對聲請人800 萬元之債務,爰依信託法第6 條 第1 項、類推適用第244 條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如附表所 示於106 年8 月14日之信託債權行為及同年月16日以信託為 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11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卷 宗核閱屬實。準此,依聲請人上揭主張,可悉其係基於債權 人之地位而依民法第242 條、信託法第6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經核其權利之性質屬債權,聲請人雖引民法第767 條 ,然此係相對人高賀宗之權利,聲請人僅係依民法第242 條 規定代位行使而已,而非聲請人本有之物上請求權。聲請人 主張之權利均係債權關係,而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 ,其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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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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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地 │面 積│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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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 目 │平方公尺│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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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 南港區 │經貿│ │32 │ │1856.27 │ 223/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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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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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 號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建物層次及面積│權利│備註│
│ │ │--------------│樣主要│ │範圍│ │
│號│ │建 物 門 牌│建築材│ (平方公尺) │ │ │
│ │ │ │料及房│ │ │ │
│ │ │ │屋層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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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南港區經│臺北市南港區經│10層樓│10層:91.13 │全部│ │
│ │貿段1212建號 │貿段32地號 │鋼筋混│附屬建物: │ │ │
│ │ │--------------│凝土造│陽台:8.09 │ │ │
│ │ │臺北市南港區經│ │雨遮:4.24 │ │ │
│ │ │貿二路157 巷36│ │ │ │ │
│ │ │弄90號10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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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