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2年度,1834號
PCEV,92,板簡,1834,200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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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三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桂君律師
  被   告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丁○○
  受 告知 人 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三四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十七日辯論終結,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王敏慧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四二六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 請對訴外人,即債務人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為強制 執行,由鈞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民執助 宿字第一二四一號對被告發扣押命令,將丙○○○對被告尚未收取之二公司於八 十九年八月八日所定之資訊軟體系統買賣合約書之買賣價款新台幣(下同)四十 六萬二千元扣押,惟被告於同年月十一日以不實之聲明,異議主張,債務人丙○ ○○未依買賣合約之約定,協助被告將所有模組上線完成,及相關測試以確保系 統之正常運作,依原合約第三條第三款之約定,被告無須支付尾款。惟依被告公 司往來對象應付票據明細表觀之,扣除依系爭買賣合約第四條第三款須另行計價 之系統維護費用外,雖另有其他款項;仍不能證明上開款項與輔導上線有關,被 告以此主張債務人未完成上線,尚有不實。況依系爭合約書之約定,輔導上線費 用本應另行計算,被告主張扣除亦無理由。
㈡按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二八八號及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六九號判決要 旨足參。依上所述,原告為債務人丙○○○之債權人,對於被告與債務人間債務 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自得代債務人履行,被告不得拒絕,合先敘明。系爭軟體業 經被告正常使用多年,被告異議狀主張實非真正,況不論被告主張是否真正,原 告為圓滿解決糾紛,已通知被告,原告以利害關係人之身份,於九十二年九月三



十日委託系爭套裝軟體之華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乙資訊),代債務 人履行。豈料,華乙公司於約定時間前往,被告竟拒絕華乙公司履行債務人未盡 事宜。被告顯係故意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買賣契約付款條件成就,依民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視為條件已成就,被告有給付尾款之義務。否認被告所提其 與訴外人威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定「ERP套裝軟體維護合約書」之真正。 ㈢雖被告於本件訴訟中主張,債務人丙○○○與被告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已協 議終止合約,並提出「資訊軟體系統買賣合約終止協議書」(以下簡稱終止協議 書)為證,惟前開協議書形式縱屬真正,亦係謀虛意思表示,其理由如下: ⒈被告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聲明異議時,仍自承系爭買賣合約有效存在,才會據 以主張依原合約第三條第三款拒付尾款。是以,被告依買賣合約終止協議書主張 ,系爭合約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終止,而拒付尾款,顯屬矛盾。再查艾一 資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一資管)為債務人丙○○○向原告借款之保證人 ,當時二家公司負責人均為己○○,為保障艾一資管,債務人於九十一年六月五 日將其對客戶(包含被告)之合約債權及動產,設質予艾一資管,顯然於九十一 年六月五日債務人對被告尚有本件四十六萬二千元合約債權存在,依債務人丙○ ○○合約帳款追蹤表之記載,債務人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尚有為被告公司為軟 體輔導,並請求顧問輔導款一萬四千七百元,有被告開立之支票為證,且明列尚 有未收尾款四十六萬二千元。足證上開合約終止協議書顯係事後為逃避原告追償 債權,而為之通謀意思表示。
⒉依被告提出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之債務人客戶服務紀錄單所載,「軟體合約時數 一百二十小時,前次累計時數一百十七小時,本次計費時數七小時(另行收費四 小時,合約時數三小時)」等觀之,債務人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尚依原軟體合約 時數為被告提供服務,且已完成所有軟體合約時數,顯然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終止協議書所謂「因公司內部組織重整及人力派遣等各種問題,並未派員協助甲 方(即被告)將ERP軟體之全部模組上線::」,全屬捏造之詞。況九十一年 五月二十二日債務人丙○○○公司雖有財務危機,但尚未停業,依常理更應積極 提供後續服務,以收取尾款,維持公司經營,故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仍繼續提供 服務可證,終止協議書反而放棄尾款顯然有違常理,亦與事實不合。尤其,依被 告提出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客戶服務紀錄單所載,項目內容為「財務問題與成本 問題處理與說明」,顯然成本已上線,才有成本問題之處理,益明被告主張成本 未上線亦無可採,本件被告已自認所有模組均已上線,顯然本件付款條件已成就 。
⒊債務人丙○○○已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停業,原告否認就系爭合約,其對被告有未 完成事項,縱認尚有未完成事項,原告亦同意代為履行或扣款,惟以被告能證明 金額為限。但絕無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終止協議書乙事。 ㈣兩造對於被告是否應給付丙○○○公司買賣價金尾款有四十六萬二千元有爭執, 被告並對鈞院扣押命令聲明異議,爰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求為判 決,確認被告應給付丙○○○四十六萬二千元。二、被告主張:系爭契約係八十九年八月八日,由丙○○○與被告訂立,原訂尾款確 為四十六萬二千元,惟因丙○○○未能完成測試上線部分,且一再拖延,造成被



告之損失與不便,雙方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終止契約在案,被告並無支付 該筆尾款之義務,嗣改由威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成資訊)繼續完成 相關之後續服務,包括上線及維修,且為能順利進行,汎宜並聘僱原丙○○○之 員工張琇婷協助處理,始克完成全部之預定工作。原告雖稱其曾於九十二年九月 三十日委託華乙資訊代為履行丙○○○公司之義務,惟因威成資訊已在進行工作 中,且被告與丙○○○間之合約已終止,故難從命。另須說明者為,被告公司共 有員工一百餘人,分屬不同部門,因其間協調連繫關係,會計部門並不知該合約 已終止,嗣由律師代理後始釐清事實,提出相關證物,並非被告故意前後不一, 實因一般人法律知識有限,致產生此前後不一之誤會。另提出對威成資訊之付款 明細,足證被告確有請威成資訊完成系爭合約。在此並行提出當初被告與丙○○ ○之往來文書如下:九十年元月丙○○○致被告傳真書信、九十年三月二日丙○ ○○「上線計劃修正書」、九十年四月十九日「ERP導入輔導協議書」,其內 容均一再表明上線計劃仍未完成,丙○○○為表歉意,免費多提供服務二十小時 ,與合約時數一百小時合計共一百二十小時,後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丙○○○至 被告公司服務七小時,超出四小時,故另行支付一萬四千元,加計稅捐百分之五 ,共計一萬四千七百元,以七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付款無誤,此有客戶服務紀錄單 可為憑。凡此均足以說明當初上線工作並未完成,而係另由張琇婷與威成資訊完 成,被告與威成資訊之間有契約關係並付款,員工張琇婷部分亦已支付薪資,被 告本身亦代為履行,實無必要再支付尾款。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三、原告主張,丙○○○與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簽定「資訊軟體系統買賣合約書 」,被告尚有買賣價款四十六萬二千元未給付予丙○○○,否認丙○○○與被告 之終止合約協議書為真正。並提出台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執 行命令、民事執行處通知、資訊軟體系統買賣合約書、存證信函、華乙公司服務 記錄單及委託書、被告聲明異議狀、合約帳款追蹤表及支票、債務人停業公告文 件、客戶服務紀錄單之影本各一件、動產、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公司設立登記 表各二份,並舉證人羅水盛為證。被告對有四十六萬二千元尾款未給付之事實不 爭執,惟辯稱,丙○○○並未完成系爭契約,且雙方已將合約終止,被告另聘訴 外人威成資訊完成系爭契約,並提出資訊軟體系統買賣合約終止協議書、ERP 軟體維護合約書、付款明細表、張琇婷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IEERP 電腦化合約書、丙○○○致被告傳真書、丙○○○「上線計劃修正書」、ERP 導入輔導協議書、客戶服務紀錄單、員工離職申請書、行政人員工作契約書之影 本各一份為證。
四、本件爭點在於丙○○○是否已履行系爭買賣契約: ㈠依兩造不爭執為真正之丙○○○與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簽定「資訊軟體系統 買賣合約書」之約定,買賣標的物:「丙○○○電腦化全面整合管理系統,視 窗版本共十七模組,並提供下列系統文件及服務事項:⒈提供套裝軟体之安裝。 ⒉提供系統線上查詢之輔助說明。⒊提供自安裝完成日起十二個月內,乙方(即 丙○○○)提供甲方(即被告)有關本合約書內軟体系統之免費保固及服務。」 。付款方式:「交貨款:軟体交貨完成後,甲方支付乙方總價百分之四十價款 ,即六十一萬六千元整。尾款:於各模組上線完成並經甲方(即被告)測試後,



由甲方支付乙方總價百分之三十價款,即四十六萬二千元整。附註:⒈有關輔導 上線之費用,待輔導完成時結算,以多退少補方式作業。」。軟體保固:「⒉ ::非服務時間如甲方有服務需求,應事先徵求乙方同意,並加收百分之三十費 用。」。其他約定:「⒎本合約擬以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併購買IEER P各一套,惟進聯公司目前推動ISO─9001之際,待汎宜公司先行輔導I EERP完成,隨即進行IEERP專案,且三方同意以此專案特價輔導,優惠 期間保留至今年底為限。」,有系爭合約書附卷可稽。故須丙○○○於各模組上 線完成,並經被告測試後,被告支付尾款之條件始為成就。 ㈡原告主張,被告所提之終止買賣合約書為被告與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應不生效力,並以:⒈丙○○○之合約帳款追蹤表,明白記載,該公司對被告 尚有尾款債權存在。且將該筆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予訴外人艾一資管,以合約帳款 追蹤表、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及證人羅水盛為證,惟查,證人羅水盛於本院言詞 辯論時證稱,我是艾一資管的法務,因艾一資管為丙○○○對原告債務之保證人 ,我們自丙○○○之電腦檔案內查得之合約帳款追蹤表內得知,丙○○○對被告 有尾款債權,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將前開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予艾一資管,我們有 與丙○○○之債權人協商,請債權人自行執行丙○○○對其他公司之債權,以減 低艾一資管之保證責任,未見過終止買賣合約之協議書等語。固足認艾一資管之 合約帳款追蹤表內確有系爭債權之記載,惟系爭債權是否存在且得實現,非僅由 債務人丙○○○確認即可,仍須視系爭買賣契約之尾款付款條件是否成就,即丙 ○○○是否已依約將「各模組上線完成並經被告測試」,尚難倒因為果,以丙○ ○○內部帳款追蹤表內有該筆帳款之記載,證明系爭電腦買賣契約之付款條件已 成就。⒉丙○○○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尚有為被告公司為軟體輔導,並請求顧 問輔導款一萬四千七百元,有被告開立之支票為證,再依被告提出之九十一年六 月七日之債務人客戶服務紀錄單所載,「軟體合約時數一百二十小時,前次累計 時數一百十七小時,本次計費時數七小時(另行收費四小時,合約時數三小時) 」等觀之,債務人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尚依原軟體合約時數為被告提供服務,且 已完成所有軟體合約時數,顯見丙○○○已履行系爭買賣契約。惟丙○○○於九 十年一月十五日向被告公司表示:「本小組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與貴公司 合作輔導EPR系統上線作業。經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實感謝貴公 司相關部門表管及各部門同仁的全力支持,方使系統能順利上線。然事後艾一內 部會議檢討發現,財務部分效果不彰。除向貴公司道歉外,並自動扣除原先財務 部分已使用之時數,並計劃由本組之::。惠蒙吳總及各主管續抱持對陳某之支 持,以共同完成此一電腦化專案。」、同年三月二日提出「上線計劃修正書」, 表示「為協助貴公司順利導入IEERP資訊系統,本小組將免費提供輔導時數 計二十小時,::」、同年四月十九日再提出「ERP導入輔導協議書」表示「 有關丙○○○輔導汎宜ERP系統上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八十九年十 二月止,經統計時數為六十九小時,依合約計算尚有三十一小時未執行。目前因 財務部分因前次二月底會議提出重新上課之改善建議,目前尚餘課程為財務及成 本部分,故艾一本著服務客戶及客戶滿意的態,將目前尚未完成之課程(財務及 成本)完成,並不再收取任何顧問費用。」,依上開書證之記載觀之,僅能證明



,丙○○○有依約進行上線,但因財務及成本部分有問題,故尚未完成上線,被 告亦無從測試,依系爭合約之約定,給付尾款之條件尚未成就,丙○○○尚無法 向被告收取尾款,此亦足證,為何丙○○○內部帳款追蹤記錄內尚有系爭尾款債 權之記載。前開書證尚難證明,丙○○○已完成系爭買賣契約,對被告有系腎尾 款債權存在,得收取尾款。
五、按「民事訴訟如係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 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依前所述。原告所舉證據均不足證 明,丙○○○已依系爭買賣契約之約定,完成上線,並經被告測試可用,被告依 約自無庸支付尾款。
六、原告主張,被告與丙○○○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終止系爭契約之協議書為通 謀意思表示,並以前開丙○○○內部合約帳款追蹤表、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被 告提出之丙○○○致被告傳真書、丙○○○「上線計劃修正書」、ERP導入輔 導協議書、客戶服務紀錄單等書證及證人羅水盛為證,以證明於九十一年五月二 十五日以後,丙○○○尚有為被告公司繼續為上線服務,契約已完成,惟前開契 約尚未完成已如前述,是原告所舉前開證據亦不足證明,系爭終止協議書為通謀 意思表示,故原告另委託訴外人華乙公司代丙○○○履行債務,即無所據。七、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求為判決,確認被告應給付丙○ ○○四十六萬二千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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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