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四二號
原 告 誠泰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希聖
被 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振
訴訟代理人 溫鴻瑞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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