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3年度,999號
TPSV,93,台上,999,200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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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九號
  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被 上訴 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九昱公司)之中南海大樓新建工程之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為保險標的,與上訴人訂立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保險金額計新台幣(下同)四億九千九百二十萬元,保險期間自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八日零時起至八十五年八月八日零時止,並依基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辦理。嗣系爭保險標的物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因賀伯颱風來襲受損,被上訴人支出修復費用八百零三萬零四百九十二元,扣除自負損失額十五萬元後,求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七百八十八萬零四百九十二元並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第一審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被上訴人於上訴原審後,減縮其請求之金額為三百八十八萬七千八百五十六元,原審改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三百七十五萬九千一百五十九元及自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已告確定)。上訴人則以: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已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前,因系爭保險契約承保之中南海大樓工程業經驗收、接管、啟用,依基本條款第三條之約定,其保險期間已經屆至,對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損害並非保險人所承保之危險,上訴人不負賠償之責任云云,資為抗辯。
原審依審理之結果,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營造綜合保險單及其基本條款為證,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認為實在。經查依卷附營造綜合保險單保險期間「自年月8日零時起至年8月8日零時止」之記載,可知本件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之之保險期間至八十五年八月八日零時止。另依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第三條約定:「本公司(即上訴人)對承保工程之保險責任,於本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內,自開工或保險標的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屆期之日終止,並以兩者之中,先屆期者為準。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本公司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對其餘部分仍負保險責任……。」,有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在卷可憑。足見上訴人之保險責任一於保險期間屆期之日終止,一於工程啟用、接管、驗收時終止。而上訴人所承保之工程是否業經啟用、接管、驗收,應就各個部分分別而論。系爭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就「啟用、接管、驗



收」,未特別約定其定義。又本件保險契約係屬定型化契約,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另依民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後,始由定作人負擔。本件上訴人所承保者,為被上訴人基於承攬人身分於履行系爭工程承攬關係時對於定作人所應負擔之給付危險,一般保險契約保險人之保險責任均係於保險期間屆期之日終止,本件兩造所訂系爭保險契約為上開「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本公司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之約定,應係依民法第五百零八條危險負擔移轉時點之規定而訂定,蓋苟於保險期間屆期前,被上訴人就其承攬工作已完成且由定作人受領,承攬人即被上訴人已不負危險負擔,此時若仍令保險人即上訴人負保險責任,即有所不符。故系爭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三條之約定在保險期間屆至之日前,上訴人承保工程如已啟用、接管、驗收,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提前終止,此時因定作人已受領定作物,危險負擔已移轉,承攬人即被上訴人喪失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之效力無從延續。益證上開基本條款第三條約定之「啟用、接管」確等同於民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定作人之受領,自應經正式點交而交付管領。另同條所稱:「驗收」,應指民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後段「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關於承攬關係危險負擔移轉時點之規定所為之約定,指「承攬人已完全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即承保工程經正式驗收合格而言。換言之,上開所謂「啟用、接管、驗收」之啟用、接管,亦均指以經驗收為前提,如工作實際上尚未經驗收,該未驗收部分之危險仍由承攬人即被上訴人負擔。此觀被上訴人與九昱公司就系爭工程之承攬合約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關於工地驗收之約定「甲方(九昱公司)就乙方(被上訴人)已完成之建築物有提前使用之需要時得請求提前交付,但不代表本工程已全部驗收完結。」,足證已啟用、接管非等同於已經驗收完畢。上訴人雖謂上開啟用、接管、驗收之約定,祇要有其一即可云云,然如僅係啟用、接管,而尚未正式驗收完畢,承攬人仍須負擔危險責任,此時若謂保險人之保險責任已終止,有失公平,上訴人之上開辯解,尚無足採。系爭工程就本件因賀伯颱風受損之地下室、公共設施暨獨立產權部分,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尚未經正式驗收,有驗收資料附卷足稽。被上訴人係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九月十七日向系爭工程之定作人即九昱公司請領第二十九期、第三十期之工程款,有被上訴人公司第二十九期、第三十期計價開立發票申請單及發票附卷可稽。依被上訴人與九昱公司之承攬合約第五條關於付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工地驗收約定:「一、甲、乙雙方辦理初驗時間應為乙方提出書面初驗請求後十日內著手辦理。二、經甲方(九昱公司)監工人員初驗合格後,由甲方派員或報請初驗客戶覆驗,認為合格,方作正式驗收……」。則系爭工程關於公共設施之驗收點交方式,乃以定作人即九昱公司先複驗通過後,再由被上訴人及九昱公司會同系爭九昱中南海大廈管理委員會,共同進行正式驗收。驗收通過,被上訴人對於九昱公司就該公共設施部分之承攬責任始了結,危險負擔移轉予九昱公司,九昱公司再將該等公共設施部分點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而九昱公司自八十五年九月以後始進行複驗,中南海大廈管理委員會至八十六年三月以後始參與本件公共設施驗收工作,亦有中南海大廈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南海字第0五八0二號函可考。另證人蔡國隆即上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證稱:大樓公共設施係八十六年三月八日至八十六年四月十三日驗收,時間沒有錯誤。證人即九昱公司之員工丁金燦



亦證稱大樓公設係於八十六年三月八日至八十六年四月十三日驗收。又中南海大樓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始召開,有會議記錄附卷可憑。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賀伯颱風來襲時,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自不可能接管地下室等公共設施。再依被上訴人與九昱公司之承攬合約第五條關於付款辦法「……,一、本工程無預付款,於開工後每月十五日申請估驗一次,按實做進度工料併計,依合約單價九成付款……,二、經甲方正式驗收合格辦理交屋時,乙方需同時書立本工程之保固切結書並提交工程總價百分之二之保證票據(公司本票)做為保固保證金後甲方付清其餘尾款……」。而被上訴人請領本件工程之尾款之時間為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有被上訴人公司保留款計價開立發票申請單及發票在卷可稽。其領得上開尾款之日期為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亦有付款簽收簿附卷足憑。是被上訴人請領(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實際受領本件工程尾款(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均在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賀伯颱風來襲後,而依前述被上訴人與九昱公司承攬合約關於付款辦法約定,尾款之請付時點必在工程經正式驗收合格之後。又被上訴人與九昱公司之承攬合約約定「經業主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被上訴人)保固一年。」、付款辦法約定「……乙方需同時書立本工程之保固契約書並提交工程總價百分之二保證票據……」,而被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出具系爭營造工程之保固書,均足證明賀伯颱風來襲時,本件系爭公共設施工程尚未經正式驗收完畢。雖系爭工程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取得使用執照,然依建築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如建築工程之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即發給使用執照。本件被上訴人所承攬之系爭工程,包括結構體工程、裝修工程、門窗玻璃工程、設備工程、雜項工程、開放景觀工程、屋頂花園工程等,非僅結構體工程一項而已。尚不得以使用執照之發給遽謂系爭地下室、公共設施工程已啟用、接管、驗收。綜合以上資料,系爭地下室全部、公共設施工程於賀伯颱風來襲時,尚未完成最後正式驗收手續,雖地面層部分有住戶遷入並裝修之事實,惟工程是否經啟用、接管、驗收,須就各個部分分別而論,系爭工程地面層部分已經驗收完成,始有交屋情事,與地下室、公共設施尚未經定作人驗收,未受領之情形有別,不得相提並論。系爭地下室全部、公共設施工程既未經正式驗收,危險負擔尚未移轉,上訴人之保險責任自未終止,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因修復或重置標的所支出之費用,自應負給付之責。本件經送南山公證公司鑑定修復合理市價,南山公證公司就本件賀伯颱風造成地下一至三樓、地面層及公共設施之災害損失,於事發當時依現場勘查損失情形、清點損失數量,並核合約單價、監工日報表、工程圖等資料,理算損失修復金額為二百二十萬六千四百四十九元。有南山公證公司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公證理算報告書附卷可稽。該報告書另列4B臥A、B鋁窗滲水批土上漆等計十四萬九千一百六十元,因未在承保範圍內,故未列入上開範圍。然上開二百二十萬六千四百四十九元之損失項目未包括地下室抽水、地下室及地面層清潔工程、污泥及垃圾清運、磁磚材料淹水損失、停車場地面刨除及重鋪柏油等重大修復必要工程,而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賀伯颱風所帶來豪雨為近年所未見,系爭地下室工程自無所免,其地下室經賀伯颱風之豪雨淹沒,自有地下室抽水、地下室及地面層清潔工程、污泥及垃圾清運、磁磚淹水損失、停車場地面刨除及重鋪柏油等重大修復必要工程,此觀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照片自明。再經被上訴人檢附竣工圖提供系爭地下一、二、三樓容積之蓄水量及未列入之理算



項目明細,聲請囑託南山公證公司補作鑑定及理算結果,共計一百七十萬二千七百十元,亦有南山公證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公證理算報告可憑。以上合計總額為三百九十萬九千一百五十九元。查依營造工程保固書記載,公共設施部分自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起算保固期間,而被上訴人請領工程尾款係在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足證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賀伯颱風來襲前九昱公司並未接管。雖中南海管委會未成立前,大樓聘有保全人員,惟僅負責管理車輛、人員進出之安全而已,與接管系爭建物概無關連。又本件災後修復、善後工作均由被上訴人出面負擔,有被上訴人所提付款收據為證,且斯時系爭工程尚未經驗收,九昱公司未受領系爭工程,當無出面負責修復工作之理。證人蔡國隆所稱聘雇大樓管理員之進駐,即係系爭建物之接管及由九昱建設公司負責修理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至上訴人抗辯B1於風災時已有石膏天花板及商場營業用之燈飾,可見B1已由九昱公司接管後委由第三人裝潢乙節。查B1地下一樓燈飾係一般照明用之燈具,且因地下一樓係供商場使用,樓梯間、卸貨區均有天花板施作,另屋頂下基本之污水管、自來水管、電路管、通風管、冷氣管線密佈,須以最簡單之天花板遮住,免礙觀瞻,亦均為被上訴人承攬施作工程之範圍。並非委由第三人施作,觀之被上訴人提出之附表損害明細編號、、及南山公證公司理算損害項目第、、項記載即明。迄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進行驗收程序,上訴人未舉證九昱公司已實際接管,逕以燈具之按裝為接管之事證,自無足採。再依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約定,本件保險標的為「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拆除清理費用」二項,第一項就營造工程及臨時工程部分係指承包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毀損或滅失所需之修復或重置均在理賠範圍,另第二項拆除清理費用部分包括「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需進行修理或置換時,為拆除運棄毀損殘餘物、外來物或未受損承保工程所發生之費用」,無論營造主體工程或臨時工程之修復或重置或上開工程之拆除清理均係以回復至保險標的毀損瞬間前之狀況為限,當然包括為修復或重置該部分毀損工程廠商施作時所需之勞力及材料而言,上訴人將被上訴人之損害全部歸入拆除清理費用內,主張被上訴人重新裝修之工作勞力及材料費應予刪除,自屬無據。又本件因部分住戶交屋暫時借用未經驗收之B1、B2停車位使用,致生一部分有無啟用之疑義,惟因本件災害係因風災引起,非因定作人未驗收提前交付客戶使用或啟用所造成,則一切因賀伯颱風引起之風險仍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自應負擔保險責任。本件因賀伯颱風來襲以致受損之地下室及公共設施未經正式驗收交由定作人(九昱公司)受領,危險負擔尚未移轉,其因該不可抗力之颱風所致系爭工程地下室之毀損應由被上訴人(承攬人)自費予以修復。而被上訴人此前既已就該由被上訴人所負擔之給付危險向上訴人投保,且該事故之發生係在保險期間之內,依約上訴人自應對被上訴人就修復、重置所為之支出及為該毀損之修復工作所支出之拆除清理費用負賠償之責。惟被上訴人主張之金額為四百零三萬七千八百五十六元,而本件經南山公證公司鑑定之金額計為三百九十萬九千一百五十九元,尚有十二萬八千六百九十七元之差額,該十二萬八千六百九十七元之差額,被上訴人僅提出訂價單、相片等佐證,該等訂價單、相片為上訴人所否認,被上訴人復未舉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被上訴人之損害應為三百九十萬九千一百五十九元,扣除被上訴人自負損失十五萬元,則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為三百七十五萬九千一百五十九元。並說明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爰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上開部分之敗訴判決廢棄(確定部分除外),改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三百七十五萬九千一百五十九元及自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按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上訴論旨,仍執陳詞,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系爭保險契約基本條款有關「啟用、接管、驗收」定義之解釋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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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