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28號
SLDV,106,訴,1328,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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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豐露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翁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促字第8902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 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而兩造就系爭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所生爭議, 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 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6 節第11條及保證書第20條之約定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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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