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2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朱柏青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向伊借款2 筆(下 稱系爭某編號借款,合稱系爭借款),總計新臺幣(下同)24 9 萬元,借款期間及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並約 定系爭編號1 借款利息係自借款日起,第1 至3 個月按年利率 1.99%固定計算,第4 至84個月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4. 12%計算,而系爭編號2 借款利息係自借款日起,第1 至3 個 月按年利率1.99%固定計算,第4 至84個月按伊定儲利率指數 加年利率3.12%計算,且均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還款方式則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兩造並約定被告對伊所負之任何1 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見系爭借款契約第9 條第2 項第1 款)。詎被告自105 年12月3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本金,依上開約定,系 爭借款自斯時起,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伊191 萬4764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系爭借款契 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91 萬47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牌告利率異動查詢 、系爭借款契約書及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等影本為證。且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 任何準備書狀附具理由爭執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系 爭借款所定任何1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系爭借款契約書第9 條第2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自105 年12月3 日後即未依約繳納 系爭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全部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從而 ,原告依系爭借款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91 萬4764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要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2 萬0008元,並諭知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 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附表(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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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借款金額 │借 款 餘 額 │ 借款期間 │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違 約 金 起 算 方 式 │
│ │ │ │ 起迄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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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0萬元│ 154萬0118元│104.2.3至 │自105 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1.自106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11.2.3 │止,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 其逾期在6 個月內以內者,按左開│
│ │ │ │ │1.08%加年利率4.12%(目前│ 利率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適用利率為5.2 %)計算。 │ 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 │
│ │ │ │ │ │2.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 9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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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 49萬元│ 37萬4646元│104.2.3至 │自105 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1.自106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11.2.3 │止,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 其逾期在6 個月內以內者,按左開│
│ │ │ │ │1.08%加年利率3.12%(目前│ 利率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適用利率為4.2 %)計算。 │ 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 │
│ │ │ │ │ │2.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 9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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