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84號
SLDV,106,補,984,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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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   告 一葉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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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葉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