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邱玉敏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林雅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美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