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81號
SLDV,106,補,981,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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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邱玉敏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林雅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美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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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