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80號
SLDV,106,補,980,2017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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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輝霖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   告 李英武 
      李池秀英
      李尚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
叁元(參李林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48號9 樓房屋估價
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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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