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謝一郎
陳萬福
林麗豔
陳葦哲
陳清源
謝炳坤
黃謝蜜
何德基
何德仁
何德祥
何雯倩
何雯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23,200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544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民
國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2,400元×土地面積(403+289+17
1+5)平方公尺=28,12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