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陳明財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陳文正
李秋美
葉幸子
陳俊宇
陳俊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02,144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計算式附表:(新臺幣:元)
一、臺北市○○區○○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
32,400元(106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236.25+424.31
)平方公尺(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為660.56平方公
尺,見本院卷第10頁)=21,402,144元
二、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失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