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57號
SLDV,106,補,1157,2017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顧慶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台昀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213,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936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3,4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