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53號
SLDV,106,補,1153,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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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吳秋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顏宏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惟未依法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4,3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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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