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25號
SLDV,106,補,1125,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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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真律師
被   告 助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被   告 王榮德 
      陳順發 
      楊榮達 
      徐博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3,99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⒈原告就坐落於新北市汐止區社后段下小段8-3 、8-4 、8-61、
 8-69、8-70、8-77地號土地請求被告等拆除之面積分別為21.8
 4 平方公尺、(19.62+13.26+12.66=45.54)平方公尺、48.
 1 平方公尺、24.5平方公尺、28.44 平方公尺、29.04 平方公
 尺。
⒉又前揭8-3、8-4 地號土地106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為5,200元
 ,8-61、8-69、8-70、8-77地號土地106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
 為32,700元。
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200 元×(21.84+45.54)平方公
 尺+32,700元×(48.1+24.5+28.44+29.04)平方公尺=4,
 603,9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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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助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