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真律師
被 告 助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被 告 王榮德
陳順發
楊榮達
徐博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3,99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⒈原告就坐落於新北市汐止區社后段下小段8-3 、8-4 、8-61、
8-69、8-70、8-77地號土地請求被告等拆除之面積分別為21.8
4 平方公尺、(19.62+13.26+12.66=45.54)平方公尺、48.
1 平方公尺、24.5平方公尺、28.44 平方公尺、29.04 平方公
尺。
⒉又前揭8-3、8-4 地號土地106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為5,200元
,8-61、8-69、8-70、8-77地號土地106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
為32,700元。
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200 元×(21.84+45.54)平方公
尺+32,700元×(48.1+24.5+28.44+29.04)平方公尺=4,
603,9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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