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17號
SLDV,106,補,1117,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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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蔡啟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
明係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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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