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玉如、顏志峰、游明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陸拾萬零肆佰柒拾叁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肆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拾玖萬貳仟零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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