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洪顯彰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起訴,惟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8
萬9,9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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