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杜芊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富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吉富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伍仟肆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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