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王景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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