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簡補字第八號
原 告 台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廷松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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