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梁本元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
被 告 梁雋霖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原告陳報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示,鄰近
系爭房地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
肆佰伍拾叁元,以系爭房地建物面積90.65 平方公尺計算,系爭
房地交易總價約為壹仟肆佰玖拾玖萬捌仟叁佰壹拾肆元,是以原
告主張土地及建物價值各半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柒
佰玖拾玖萬玖仟壹佰零壹元(計算式:749萬9157元×2/12+749
萬9157元×9/10=799萬910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