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54號
SLDV,106,補,1054,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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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叁仟柒佰零貳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
,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
補繳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
   國106 年7 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
   幣30.642元。
(二)30.642元×美金111,405.98元=新臺幣3,413,7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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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