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50號
SLDV,106,補,105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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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梁百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見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6,3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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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