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梁百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見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6,3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