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01號
SLDV,106,補,1001,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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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周添喜
      周添壽
      周添勇
      周哲鋒
      薛周雲嬌
      林周玉燕
      陳畦香
      李陳浮香
      陳籬香
      黃晶綬
共同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陳庭肅律師
被   告 蔡耀裕即蔡慶雲繼承人
      蔡美曈即蔡慶雲繼承人
      蔡文裕即蔡慶雲繼承人
      蔡美平即蔡慶雲繼承人
      蔡美婷即蔡慶雲繼承人
      蔡美安即蔡慶雲繼承人
      河南裕士即蔡慶雲繼承人
      河南允康即蔡慶雲繼承人
      蔡張坦即蔡慶濤繼承人
      蔡美吟即蔡慶濤繼承人
      蔡明宏即蔡慶濤繼承人
      蔡美冠即蔡慶濤繼承人
      蔡美如即蔡慶濤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壹拾柒萬陸仟
零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先位訴之聲明部分:
 ㈠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部分:
  306,000 元(106 年度公告現值)×7 平方公尺×95/1050
  (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即1/50+2/175 +2/175 +2/175 +
  1/75+4/525 +4/525 +4/525 )=193,800 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部分:
  368,719 元(106 年度公告現值)×320 平方公尺×
  95/1050 (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即1/50+2/175 +2/175 +
  2/175 +1/75+4/525 +4/525 +4/525 )=10,675,293元
 ㈢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427,523 元(106 年度公告現值)×2170平方公尺×
  2921021808565855/116570222277760510 (原告主張之應有
  部分即601/108500+601/189875+601/189875+601/189875
  +601/162750+1202/569625 +1202/569625 +1202/56962
  5 )=23,306,954元
 ㈣總額:
  193,800 元+10,675,293元+23,306,954元=34,176,047元
二、備位訴之聲明部分:
  8,283,927 元+(4,733,451 元×3 )+5,522,100 元=
  28,006,38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較高者即先位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34,176,047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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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