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06號
SLDV,106,聲,206,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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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松輝 
      姚文亮 
      李岳霖 
代 理 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潘怡君律師
相 對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相 對 人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全字第94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
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 之。
二、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處分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揆諸上開法條意旨,聲請 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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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