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93年度,81號
ILEV,93,宜簡,81,2004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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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八一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黃順德
        林奎伯
  被   告 光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被   告 展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民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丹有限公司展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九百萬元,應繳裁判費
  十七萬九千二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十七萬八千二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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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