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殷俊凱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劉家豪、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174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該條文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 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 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47號事件於民國 106 年3 月14日、7 月3 日庭期之錄音光碟,然觀其書狀所載 ,僅泛稱:法官辦案態度不佳,經其於106 年5 月15日填寫反 應表後,本院雖已回函,然內容不完全屬實,改向民間司改會 申訴等語,並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 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嗣後如有其 他合於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得於本件判決確 定後6 個月內再檢證聲請,併予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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