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刑事),宜交簡附民字,93年度,1號
ILEM,93,宜交簡附民,1,2004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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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許月妙 住宜蘭縣○○鄉○○村○○路○○○○○號
  相 對 人 蔡浩強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蔡 仁 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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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