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陳建利
代 理 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本院102 年度
小上字第58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O二年度小上字第五八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自明。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關案件免於浪費訴訟資源,得以共通 使用,便於法官證據調查,釐清案情事實,聲請交付二審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2 年度小上字第58號事件之當事人,依前 揭規定,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逸誠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