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保險小調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代 理 人 王吟華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楊梅鎮○○○路 三八0號四樓之二,有戶籍謄本可籍;又其侵權行為地在新竹縣,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文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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