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6年度,33號
SLDV,106,消債聲,33,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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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仁穆即張仁牧
代 理 人 謝孟馨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免責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仁穆即張仁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5 年 度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並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 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清算事件卷宗及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8 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 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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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