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64號
SLDV,106,消債清,64,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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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
債 務 人 蔡映欣即蔡伊文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自民國104年6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6、債務人任職之工作單位名稱,並提出自104年6月起迄今之薪 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 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 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 、津貼、補助及金額。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8、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債務人前配偶陳昶叡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 、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收入證明文件,如 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 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2、應受扶養人蔡忠南張春女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 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 補助及金額。
13、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釋明應受扶養人蔡忠 南、張春女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14、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蔡忠南張春女所有扶養義務 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 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 支出之原因。
15、應受扶養人蔡昱劭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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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