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債 務 人 禚周品雪
代 理 人 楊明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 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104 年9 月起迄今所有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 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04 年9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 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2.說明自104 年9 月起迄今所有領取之身心障礙津貼、遺屬年金 、房屋補助各若干元?發放單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說明債務人除上開第2 點所載之收入來源外,是否尚有其他定 期領取之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 險給付?若是,其發放單位、領取週期各為何?每次領取金額 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
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 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該房屋為 何人所有,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是否分擔相關居住費用。5.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並說明是否受子女扶養?如是,該子女之姓名為何? 並提出其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6.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 年9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8.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 提出診斷證明書及最近1 年支出醫療費用之收據,並說明該 醫療費用是否為每月必要支出?
11. 說明每月膳食費1 萬元之計算方式及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