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
債 務 人 陳怡君
代 理 人 陳柏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 :PLR1)。
3、提出民國95或96年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說 明當時之最大債權銀行名稱(95協商)。
4、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5、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6、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9、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 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 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10、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11、提出104、105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之證明文件。1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3、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4、提出家族系統表,及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 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說明如何分擔債務人之扶養費 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原因。
15、自104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6、債務人聲請前2年收入僅新臺幣(下同)252,355元,支出卻 高達876,248元,差距達623,893元,顯不合理。債務人應據 實陳報聲請前2年收入來源,若為親友資助,應詳實說明親 友姓名及資助之金額。債務人就其所列必要支出種類及數額 ,應據實陳報其實際支出之種類及數額,若非由債務人實際 支出,不得列計,並說明係由何人支出及原因。17、說明債務人於106年3月29日清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之金額,及清償之資金來源。
18、說明債務人於106年5月17日清償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56,254元之資金來源。
19、說明債務人清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24,114 元之資金來源。